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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地区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联盟
2024-09-1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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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地区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联盟章程(节选)

(2017年5月17日制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烟台地区高校图书馆之间馆际协作和资源共知共建共享,加强区域图书情报事业整体化建设与协同发展,更好地为地区高校读者服务、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和《烟台、威海地区高校图书馆协作组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烟台地区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联盟组织原则

第二条联盟的成员馆分为创始成员馆和普通成员馆。创始成员馆为联盟发起单位,享有荣誉称号,为烟台大学图书馆、山东工商学院图书馆、滨州医学院图书馆和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图书馆。

第三条普通成员馆为联盟加盟单位。加盟坚持自愿申请和审批制原则。驻烟台地区高校及科研机构图书馆均可自愿向联盟提出加盟申请,经联盟成员馆年会讨论同意后,可成为联盟普通成员馆。创始成员馆与普通成员馆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联盟成员馆年会为联盟事务决策机构。

第五条各联盟成员馆持有有效校园卡的读者即自动成为联盟服务读者,遵守本章程的联盟服务读者具有本章程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联盟实行馆际互借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馆图书外借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处理馆际互借联盟成员馆之间纸质图书借阅的具体事宜。



第四章读者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联盟服务读者拥有在各成员馆借阅纸质图书的权利,且须遵守各成员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馆负有对本馆所属读者的管理义务,积极开展读者教育,督促其遵守联盟章程及各成员馆的管理规定,文明借阅。每年及时同各成员馆协同进行读者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联盟服务读者在所属图书馆以外的其他成员馆借阅图书合计不超过10册,借期为60天,最多可续借2次,续借借期亦为60天。图书归还需到相应借出图书馆的还书处归还。

第十五条读者借书过期,由读者所属图书馆负责催还。

第十六条联盟服务读者须爱护图书,保持图书整洁,不准涂抹、损坏图书,如有损坏须按照借出馆相应管理规定赔偿;如果发生图书遗失,读者应及时报告并赔偿;如果读者因图书借阅逾期、损坏、遗失等未按照图书借出馆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由读者所属图书馆代为赔偿。

第十七条成员馆借、还书时间及开、闭馆时间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其他成员馆。

第十八条联盟服务读者可申请参加各成员馆读者沙龙等读者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成员馆协商解决或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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